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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动力电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设计总承包

·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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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设计总承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动力电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设计总承包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同意合肥经开区动力电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合经投〔2025〕47号)
1.4 招标人: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1.5 项目业主: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动力电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设计总承包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5BFJBZ02285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BFJBZ02285
2.5 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2.6 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1)团肥路(机场高速-瓦东路)段改造,道路规划为城市快速路,本次以主干路标准改造,长约5.5km,利用现状道路线位,对道路进行拓宽,根据现场情况,尽量拓宽到双向6车道,完善外侧慢行系统和沿线景观整治。道路规划雨水管径500-2600mm,污水管径500-800mm(2)中川路(汉南路-团肥路)段为新建,规划为城市主干路,长约0.67km,红线宽40m。规划雨水管径1400-1800mm,污水管径500mm。(3)西花园路(汉南路-白露寺路)段为新建,规划为城市主干路,长约2.97km,天府路以北红线宽45m,天府路以南红线宽26m。道路含2座桥梁:①跨瓦东干渠大桥:全长约610m,单跨最大跨度120m。②跨唐小河桥:全长约46m。道路规划雨水管径500-1800mm,污水管径500-800mm。(4)汉南路(中川路-新桥大道)段新建,规划为城市次干路,长约1.31km,红线宽30m。规划雨水管径500-2000mm,污水管径500mm。其中团肥路总投资约2.8亿元,设计费预算360.9099万元;中川路总投资约0.64亿元,设计费预算87.4513万元;西花园路总投资4.5亿元,设计费预算511.1484万元;汉南路总投资0.9亿元,设计费预算116.488万元。
2.7 项目投资估算:约88400万元
2.8 设计服务期限:1500日历日,该服务期为暂定,具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质量保修期满且回访完成时止。
2.9 招标范围:本次设计招标为设计总承包,具体设计内容包括并不限于道路、桥梁、排(雨污)水(含为满足道路排水需要建设的泵站、排水出水口)、给水、交通标志、标线、标牌、信号、监控、照明、绿化、管线综合(含过路预留管)、道路和管线BIM、控制性管线迁改或保护、市政10KV供电排管、路灯照明等用电报装、道路效果图等。工作内容还包括涉高速(如有)、涉轨道交通(如有)、涉铁路(如有)、涉电力及燃气供水等(如有)方案及安全评估工作,当涉及老旧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改造和利用时,包括相应的检测和维修加固设计以及道路红线外道路绿线及建筑退红空间的绿化景观提升,以及设计所需的调查、测绘、勘察、物探、检测等工作。
2.10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设计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合同估算价:1075.9976万元
2.13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下列(1)(2)资质:
(1)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下列工程设计资质要求之一:
①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及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③市政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④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勘察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下列工程勘察资质要求之一:
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③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单个合同设计费总金额不少于700万元的(或总投资额不少于6亿元的)市政道路设计业绩。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该业绩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3.1.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3.1.5 投标人财务要求:/。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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