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巩义市公安局中原西路、紫荆路交安设施迁移安装及锦华路等3条道路标志牌更新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编号:巩财谈判采购-2024-22 | ||||||||||
2、项目名称:巩义市公安局中原西路、紫荆路交安设施迁移安装及锦华路等3条道路标志牌更新项目 | ||||||||||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 ||||||||||
4、预算金额:2,460,000.00元 | ||||||||||
最高限价:246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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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①对27个路口(中原西路9个路口,紫荆路18个路口)的信号灯、交通监控、标志牌等交安设施迁移至新装一体化综合杆上;②按照一体化综合杆国标规格更新指路标志牌;③对变更道路名称的原河图路(现改为锦华路)、洛书路(现改为锦义路)、河洛路(现改为诗圣大道)指路标志牌进行利旧更新。 采购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所有工程内容。 建设地点:巩义市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工期要求:30日历天 质保期:1年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 ||||||||||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工期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无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3.2 供应商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应同时具有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和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资格(一级注册建造师须提供电子注册证书),具有有效期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出具无在建承诺书盖公章)。 3.4 根据《关于在政府釆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釆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釆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此项查询以信用中国网站自动链接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为准)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指政府釆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信用河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渠道在资格审查环节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釆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釆购活动。【注:依据《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与政府釆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岀现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上述信用官网上对重大违法记录所指的行政处罚进行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釆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在规定的查询时间(截止时点:开标时间之后至资格审查结束之前)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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